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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请注意!定金≠订金

发布时间: 2022-02-12 10:22:02

来源: 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分类: 房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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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两者一字之差,含义却天差地别。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讲一讲这“两金”到底有啥不一样。

定金

定金1.jpg

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订金


定金2.jpg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 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企业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请注意!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虽然如此,但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企业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开发企业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因此,购房须谨慎支付定金。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对于毁约行为有罚则的作用,购房者一方提出退房,可能面临“定金”不退或承担“违约金”的法律后果,购房者要谨慎支付定金,特别是防止因个人征信不能贷款、先交定金后价格未达到预期等因素造成不能购房、损失定金的情况。


责任编辑: huangna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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