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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漳州所有小区业主利益!5部门联手整治物业

发布时间: 2021-07-12 09:38:49

来源: 楼盘网综合整理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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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小区中

像电梯广告、停车费收入等

等公共收益到底有多少

又花到哪里去

不少业主都是一脸懵逼

啥也不清楚

甚至这些公共收益还有可能被物业侵占了

针对市民关注的这些焦点问题

漳州五部门联合出手

专项整治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

日前,我市五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

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

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或公共收益收入

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制定整治措施

纠正和查处一批物业服务企业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至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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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芗城区城管局、物业中心、巷口街道联合到浦头社区香格里拉小区开展复查,检查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整改情况。郑文典 摄

《方案》中明确,如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我市各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将被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相关信息将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漳州)”网站向社会公示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市将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漳州)”网站联合奖惩栏目公示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处罚措施。

此外,对暴力抗拒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公共收益类别公布

业主可通过12345平台举报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如果有产生公共收益的,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如何监管一直是市民高度关注的问题。那么,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方案》,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此次我市将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四大领域内容。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可通过12345平台等渠道举报反映上述问题线索,我市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及时按规定进行核实查处。


从重从严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拒不整改物业将列入征信“黑名单”

根据《方案》,7月1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在此阶段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重点就2019年1月1日以来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情况表》,纠查结果及情况表要求按时上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在7月16日至7月31日抽查核实阶段中,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我市将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8月起我市将开展集中整治。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我市各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将升级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功能,确保公共收益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系统升级期间,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银行先行开设公共收益账户进行专项存储并单独建账备查,待系统升级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共收益转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专户并存入公共收益。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将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户。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并记入征信系统。

此外,在9月验收巩固阶段中,全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总结并通报相关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


加强属地常态化监管

反面典型案例将通报曝光

《方案》明确了我市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的物业管理、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建立企业和项目台账,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汇总“工作台账”和“问题线索台账”,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同时,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就地化解的则由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此外,全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还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借鉴各地的好做法和好经验,继续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将在相关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公共收益与物业费, 不能互抵!

生活中,有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有些是因为物业公司从未提及过,业主因对此不了解也未追问;有些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物业费收取不足,挪用了这部分资金。

但是,业主能不能以自己没有得到公共收益为由,而拒缴物业费呢?答案是:不能!

支付物业费和返还公共收益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互相抵消。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该支付物业费;假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可以向法院主张调整物业费,法院会酌情处理。但是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得到公共收益为由,而拒缴物业费。

反之,物业公司能不能以没有收齐物业费为由而拒绝移交公共收益呢?答案依旧是:不能!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对价,其中包括人工成本。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他额外必要的人工支出,不应该再从公共收益中扣除人工成本。另外,部分租金收入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作为更新改造电梯的专项资金或其他重大设施的改造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参与分配。


责任编辑: kr1s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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